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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石市城發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為獨立法人機構,對外開展檢測服務。為保證檢測工作的客觀、獨立,保證檢測質量和數據的公正性,特聲明如下:
1)對客戶秉持中立的態度,提供公正、準確、科學以及滿意的服務;
2)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認可機構的規定,對出具的檢驗檢測數據、結果負責,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3)嚴格按照國際標準、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客戶指定的其他標準的有效版本進行檢測,確保檢測數據的準確性和有效性;
4)檢測活動和結果不受行政干預的影響,所有人員自覺抵制經濟利益的誘惑或其它有礙公正性的干擾;
5)對客戶提供的技術資料、檢測結果等予以保密,維護客戶知識產權和經濟利益;
6)公司領導對檢測結果不干擾、不施壓,保證檢測業務工作不受任何來自內、外部的不正當商業、財務和其他方面的壓力和影響,杜絕商業賄賂;
7)公司及其人員不得與其從事的檢測活動以及出具的數據和結果存在利益關系,不得參與任何有損于檢測結果判斷的獨立性和誠信度的活動;不得參與和檢測項目或者類似的競爭性項目有關系的產品設計、研制、生產、供應、安裝、使用或者維護活動;
8)公司全體員工嚴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泄漏在檢測活動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和技術秘密(如客戶提供的樣品、技術資料信息及檢測數據等),不盜用、不發表與客戶送檢樣品有關的研究成果;
9)保證公正性措施:按照質量體系文件的相關要求進行考核;
10)保證不使用兩個及以上檢測機構從事檢測工作的人員;
11)公司及其負責人對出具的檢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檢測數據、檢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
一、目的
為保障環境監測數據真實準確,依法查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 生態環境監測機構評審補充要求》和《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環發〔2015〕17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規定,結合本公司工作實際,制定本制度。
二、適用范圍
適用于本公司開展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管理、調查和處理。
三、職責
公司管理層(總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綜合管理部部長)負責調查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的,應依法查處,并向上級主管部門報告。
公司所有員工有權舉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向管理層提供基本事實線索或相關證明材料的舉報。
四、工作程序
(一)弄虛作假行為的定義
本制度所稱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是指故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以及環境監測技術規范,篡改、偽造或者指使篡改、偽造環境監測數據等行為。對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范圍界定及情形認定,按照《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判定及處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二)自律職責
本公司及其管理層對監測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采樣與分析人員、審核與授權簽字人分別對原始監測數據、監測報告的真實性終身負責。委托單位(或客戶)及其負責人對其提供資料(數據)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所有項目均依法依規開展監測,妥善保存原始記錄臺賬,保證各類臺賬真實且可追溯,并依法公開相關監測數據和信息。
(三)防范干預和基本原則
公司及公司所有員工和相關利益方不當干預環境監測活動,指使篡改、偽造監測數據的行為,被指使人及相關知情人員應當采取全程留痕、依法提取、介質存儲等方式如實記錄,并向總經理或有關上級部門舉報。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調查和處理,應當堅持依紀依法、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
(四)調查程序
1、現場檢查和立案
總經理有計劃地組織相關人員,對涉及環境監測活動的各類監管對象開展現場檢查,發現涉嫌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應立即妥善保存相關材料,經本機構技術負責人審核后,按相關程序決定是否立案。受理過程中涉及人員應嚴格保守秘密。
2、調查取證
(1)對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調查取證可參照《行政處罰法》和《環境行政處罰辦法》的有關規定實施。本公司必要時邀請市級環境監測機構或邀請其他專家,為調查取證工作提供必要的技術支持。
(2)調查人員需要抽樣取證的,可采取隨機抽樣的方式。采樣人員應具備相關采樣資質,現場采樣取證應當按照有關標準規范進行,并采取拍照、錄像或其他方式記錄抽樣采樣過程。抽樣采樣過程中須有當事人在場,并要求其在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和/或采樣記錄單上簽名,當事人拒絕簽名的,調查人員應當注明情況,并請其他見證人簽名。
(3)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的證據,除現場調查(詢問)筆錄、現場檢查(勘察)筆錄外,按照不同情形還應收集下列關鍵證據;
(4)現場監測或采樣環節弄虛作假:現場監測或采樣原始記錄(含儀器存儲文件或打印記錄)、排污單位現場工況記錄、樣品保存和交接記錄、現場封存的樣品等書證物證,以及有關照片、音像、監控視頻等資料。
(5)實驗室分析環節弄虛作假:分析原始記錄(含儀器譜圖和自動存儲記錄)、質控措施記錄、試劑標物的購買和配制記錄、環境條件記錄、儀器使用記錄、留存樣品等書證物證,以及有關監控視頻等資料。
(6)報告編制環節弄虛作假:監測報告(正本和副本)及所有監測原始記錄、報告審核記錄,以及其他存檔資料等書證。
五、案件處理
對于經查實存在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的人員,由具有總經理交由具有處罰權限的環境執法部門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本公司出具虛假檢測報告或檢測報告不實造成嚴重后果的,主動接受資質認定的主管部門或機構撤銷本公司的檢測資格,并分別追究直接過錯責任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檢測人員、采樣人員、審核、批準等相關人員)相關責任。
(1)復核復議
當事人對處理或處罰決定不服并能提供相關事實、理由和證據的,作出處理或處罰決定的部門應當受理并開展復核或復議工作。
(2)移交
公司總經理及管理層對在本公司環境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案件負有通報和移送的職責。其中,對于弄虛作假行為同時涉嫌違反《檢驗檢測機構資質認定管理辦法》相關規定的,并向某某市場監督管理局認證管理部門通報移送;
(3)違法處理
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構成違法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處理。
(4)社會監督
公司及公司任何個人發現環境監測數據弄虛作假行為,可通過信函、傳真、郵件、12345市民服務熱線等渠道向黃石市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舉報,也可直接向生態環境部等上級部門舉報。
黃石市城發環境檢測技術有限公司
202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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